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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淺淡電子商務網絡貿易模式專利

        什么是網絡貿易模式?網絡貿易模式(Internet-business model),是指電子商務經營人在經營過程中所應用的新型貿易經營方法,如網上商品銷售方法、網絡廣告方法、網上支付鏈接方法等。由于電子商務的競爭日趨激烈,因而每一個經營者都力圖使自己獲得最大的保護。其中,將自己的貿易方法申請專利就是一個最為有效的方法。但是,作為一種在電子商務中呈現的新型專利情勢,網絡貿易模式專利的內涵和外延都還不十分明白,這就為電子商務法律研究職員供給了一個重大課題。下面是有關此模式的淺析探討。
        一、標題的提出
        電子商務是一種以網絡科技為依托的商務情勢,這種商務情勢正在全世界范疇內發展擴大。但是,固然從事電子商務的商家日益增多,但其經濟效益在很多發展中國家還沒有很好體現出來。僅從我國內地來看,很多電子商務商家只是在進行初步嘗試,他們在股市融資方面的成績并不大,這可以從納斯達克股票指數及具體股價的表現中窺見一斑;而在各種銷售(包含產品、信息等)運動中的盈利也十分有限,甚至沒有盈利乃至于虧損。這種不盡如人意的情況一方面是電子商務作為一種新興產業剛則起步所必定經歷的過程的體現,另一方面,也與電子商務內容的開發及相干法律保護不完善有很大的關系。
        首先,在我國電子商務是一種嶄新的行業,作為貿易經營來說,它的內容還十分有限,也沒有體現出足夠的新奇性。比如,就網絡功效來說,它一般包含信息供給、網上購物和信息傳遞這3個方面,但是,電子商務商家通常進行的經營性運動僅僅是網上購物,而對其它兩項功效的利用并不完善。商家在這兩項服務中通常只在初次接進時收費,之外便不另行收費。這樣,所謂的電子商務幾乎變成了網上購物的代名詞。
        即便是就電子購物而言,從我國內地網上購物的情況來看,由于網絡商家所供給的商品基礎上沒有不可調換性,并且不能簡捷有效地解決由訂貨到付款、送貨的種種細節標題,因此,選擇網上購物的用戶大多數是那些應用專業貿易網絡(分類產品網絡,如農產品網絡交易中心等)的貿易企業或專業用戶,而一般零碎用戶并不會選擇網上購物。這樣一來,網絡交易的數額就受到很大限制。
        網絡的開發利用是如此,對網絡貿易的立法保護也是如此。比如,就網上購物來說,固然網上購物的標的物經常就是普通商品,但是,這種交易情勢畢竟是新興產業,是建立在新型電子技巧基礎之上的,國家應當從各方面予以增進。尤其是網絡商家之間的競爭非常激烈,假如不加強有關的知識產權保護立法,那么,那些率先發明新奇的交易模式的商家就得不到保護,在競爭中就難以生存。然而,我國在電子商務方面的立法滯后已經是一個不爭的事實。
        相反,由于發達國家在電子商務方面起步較早,在電子商務經營中對網絡功效的利用比擬全面,使包含信息應用收費服務、消息廣告、網上購物等都得到了開發。而就網上購物來說,由于很多電子商務商家在經營方面具有創新的思路,發明了利用于電子購物的多種技巧,發明了電子購物所獨具的貿易模式,如電子支付與訂貨一體化、網上競價等等,這就吸引了大批的一般網絡用戶。并且,由于這些國家及時地就電子商務進行立法,對發明了新型網絡經營情勢的電子商務商家進行保護,這就使他們可以在激烈的競爭中得到保護,從而能夠生存下來并發展強大。可以說,這些國家的電子商務額之所以能夠不斷增大,其中的重要原因就在于此。
        鑒于這種情況,廣泛鑒戒各國對電子商務的相干立法,在法律上對電子商務中的創新經營進行保護,應當成為我國增進電子商務發展的重要工作。而美國在授予網絡貿易模式專利權方面的突破無疑為我國電子商務發展與法律保護供給了一個重要典范。
        二、網絡貿易模式專利在美國的起源及發展
        網絡貿易模式專利是在美國首先確立的。1999年1月,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作出的一項裁決使電子商務中的網絡貿易模式成為可專利主題。這項裁決是就州立街道銀行與信托公司(State Street Bank & Trust Co.,以下簡稱SS公司)對聯邦巡回法院所作的判決提起的上訴申請作出的。該訴訟中所涉及的標題是,被申請人簽名金融集團公司(Signature Financial Group Inc.,以下簡稱S公司)所擁有的一項專利號為193056的“互助基金治理方法”專利是否符合專利法中關于發明專利的請求。[1]
        在美國,發明專利的情勢底本有4種,即過程(程序)、機器、制作產品和物質成分。[2]單純屬于抽象思維(如盤算機程序)和人類經驗(如治理方法)的東西不能申請專利。但是,審理該案第一次上訴的聯邦巡回上訴法庭認為,S公司的該項專利的權利請求書記錄的6項權利請求中的每一項均有其對應的結構,因此該請求所主意的為一機器,具有可專利性。這樣,S公司的專利權就應受到保護,SS公司應立即結束侵權行動。
        通過該案,電子商務經營方法第一次作為可專利主題進進了美國專利范疇。同時,通過該案也初步明白了網絡貿易模式專利的內涵,即貿易方法作為技巧與經驗的聯合、并表現為一個完整的處理系統,能夠證實其是實用的,就可以被授予專利。
        類似的案件還有美國亞馬遜電子商務公司(以下簡稱亞馬遜公司)訴巴山德高尚電子商務公司(以下簡稱巴山德公司)侵權案。亞馬遜公司擁有一項專利號為5960411的專利,即被稱為“一擊成功”(One-click)的全稱為“通信網絡訂購貨物的方法和系統”的專利(1999年9月28日獲得專利權)。該專利有26項權利懇求,重要內容為一種電子商務的方法,由客戶機系統、服務器系統、確認器、客戶權系統和訂貨按鍵組成。同年10月21日,亞馬遜公司起訴巴山德公司,稱后者的一項稱為“快車道”(The Express Lane)的網上購物技巧與其專利雷同,為侵權行動。
        此案與前面所舉的案例的不同在于,前者為未經允許的應用而導致的侵權,后者為獨立開發的技巧而投進應用。但是,法院的態度是明白的,即已經授予專利的貿易模式,他人不得開發應用。因此,固然亞馬遜案尚未審結,但法院已經發出了禁止被告應用其購物系統的禁令。
        盡管上述兩個案例為網絡貿易模式專利的確立立下了汗馬功勞,但實際上,美國關于網絡貿易模式專利的確認和保護早在1999年以前就開端醞釀了。如1996年2月16日頒布的《盤算機相干發明審查基準》已經指出,在審查貿易方法時應和其他方法同等看待。而在2000年3月29日頒布的《主動化貿易方法專利***》(以下簡稱《***》)中,電子商務模式作為“現代貿易數據處理”專利已被正式回進第705類專利之中。因此,到目前為止,包含數學算式、軟件設計、貿易模式甚至打印材料等在內的多種在以前是不可專利的主題都已進進可專利范疇。
        三、網絡貿易模式專利的性質與內容分析
        固然網絡貿易模式在美國已經成為專利的情勢之一,但是,關于其性質和內容尚值得認真分析。
        網絡貿易模式指的是網絡貿易經營的方法。一般的貿易模式或貿易經營方法是指貿易運動中具有把持性的經營措施,是做生意的一種特定方法。比如,超級市場中的商品擺放方法,汽車制作商的汽車銷售方法等。貿易經營方法是經驗與創新思維相聯合的產物,它能夠有針對性地解決貿易經營中的某些特有標題,如減少人力耗費、引起顧客愛好和刺激銷售額的上升等。網絡貿易方法是貿易經營方法在網絡貿易中聯合特定網絡技巧進行延伸的成果,是依附某種技巧而引申出來的一種新型的貿易方法,是技巧與方法相聯合的產物,其目標同樣是為了提高交易的效率。
        比如,在“一擊成功”專利中,交易者便可以通過應用該專利系統,使一般的交易過程在數個技巧環節上得到分解而實現安全便捷的訂貨與運輸交易。首先,采購者在客戶機系統中發出訂單,服務器系統接收該訂單以及采購者的身份、付款、裝運等信息,然后給客戶機系統分配一個客戶確認器,該客戶確認器與接收到的采購者的信息相接洽。服務器系統將分配的客戶確認器發送到客戶權系統中,同時發送的還有一個確認此項目并包含有訂購按鍵的HTML文件,由客戶機系統接收和貯存,并顯示HTML文件。當采購者選擇了訂貨按鍵,客戶機系統即向服務器系統發出要訂購斷定項目標指令。服務器系統接收該指令并將采購者的信息與客戶機系統中的客房確認器相聯合,從而產生一個符合單據與裝運信息的訂單。這一專利的長處在于可以減少電子商務中的數據傳輸,使網上交易更加方便與安全。
        由上可見,網絡貿易模式固然名為貿易方法,但其表現情勢卻是一個電子系統,由各種機器、程序和相應方法組成。因此,美國聯邦巡回上訴法院在審理SS公司訴S公司案時,是以SS公司的專利為一個機器來確認其專利性的。但是,作為此種貿易方法表現情勢的機器,假如離開了其所作用的環境和目標便毫無意義。所以,這一機器與一般所謂機器的發明有本質的不同。而就SS公司申請專利的權利請求來看,它并沒有申請機器的專利權,而是申請方法專利,即一種貿易方法。該種方法是通過一系列的電子裝置和特定的電子信息處理與傳遞方法,而使某種電子商務情勢順利進行。換言之,網絡貿易模式專利是一種僅存在于特定網絡系統中的獨立專利情勢。也由于此,美國專利法才在已有的4種可專利主題之外增加了一種貿易方法專利。
        四、網絡貿易模式專利的界限:一個重要判例
        盡管網絡貿易模式作為一種新型專利在美國已經得到完整的確立,該種專利的申請也越來越多,但是,這里還涉及到一個界限標題,即哪些貿易方法是真正有效地增進了電子商務因而應得到保護,哪些是徒有其表的。關于這個標題,美國的一項判例比擬值得研究。
        1999年10月,美國“出價”拍賣網站“價格線”(Priceline)公司起訴微軟“方便”(Expedia)公司侵犯其專利權,其中的焦點是訴訟中所爭辯的“‘出價’拍賣系統”(Name-your-price auction system)是否為網絡經營模式專利的標題。[4]
        該案的基礎案情是,方便公司在網上推出一項酒店房間競價服務,而價格線公司所申請的3項基礎網絡經營模式專利中的一項就涉及此種服務模式。于是,價格線公司就向法院起訴方便公司,告其侵犯自己的專利權。由于價格線公司在業內一向有極端保護自己的連接買賣雙方的電子系統專利的名譽,因此呈現這一訴訟并不希奇。但此案的關鍵標題是,一項網絡貿易經營模式在專利保護上的極限畢竟在哪里。
        這里有兩個標題要解決。第一,網絡貿易模式的特征是什么;第二,對網絡貿易模式的保護會帶來什么。
        首先,網絡貿易模式的特征是什么。網上競價購物在網絡貿易中早已不是新穎事。打開任何一個網站,其首頁幾乎都有一些供拜訪者參與的競拍項目。但是,網絡貿易模式與一般貿易模式的不同在于它是特定貿易模式與特定技巧的聯合,假如是同一貿易模式采用其他技巧,則不構成網絡貿易模式專利。因此,假如價格線公司曾經將其所特有的一種競拍系統作為網絡貿易模式申請了專利的話,則在法律上任何其他網站都不能無償地、任意地在自己的網頁設置相干的程序,這場訴訟的贏家當然是價格線公司。
        其次,如何判定對價格線公司的網絡貿易模式專利保護的界限。眾所周知,網絡貿易模式是極易模仿的,這也是法律賦予其保護的直接原因。但同樣不能否定的是,美國專利局所授予的專利中有不少是垃圾,實際上基本不符合專利的要件。那么,價格線公司的這項專利畢竟是不是一件垃圾呢?一些市場分析家指出,價格線公司通過“反向競拍”(Reverse auction)的方法推出的網上購票、網上訂房及其他一些網上購物方面的事跡十分明顯。從2000年春季公然上市以來,價格線公司的股值已達100億美元。在股指達到最高點時,其公司的市值超過美國3家最大的航空公司。這不能不闡明,對網絡貿易模式進行保護就是對網絡商家的最大保護。
        根據這個案件,聆科網絡認為,網絡貿易模式專利的授予重要是基于對網絡貿易經營者的保護。按照美國專利局的一貫做法,一項專利在授予之后很可能被訴訟否定。但是,不能據此就否定全部的專利授予系統。即使某一專利的技巧含量并不高,但假如能夠為專利擁有人爭取必定的時間,使其在高度競爭的環境中站住腳,即便后來被訴訟否定,那么這種授予還是有積極意義的。同時,這種授予也不存在過度保護的標題,由于所謂過度保護只能在引起不正當競爭時才可以斷定。
        總之,不管價格線公司的贏利是否僅僅與專利有關,但只要該專利是價格線公司正當擁有的,法院就應當予以保護。鑒于美國專利訴訟的程序復雜,該案大約需要兩三年才干結案,但很多美國網絡商家及法律界人士都盼看能由此建立一個有關網絡貿易模式界限的先例。

        五、網絡貿易模式納進我國專利保護范疇的法律考量
        固然網絡貿易模式在美國專利范疇中已經不再是新東西了,但在其他國家和地區并沒有得到完整的確認。而在我國,將一種貿易模式賦予專利,在法律上也還沒有充分的準備。
        根據我國的《專利法》及其《實行條例》,專利涉及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3種情勢。其中,發明可以是產品發明,也可以是方法發明、改良發明,[5、6]而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必需是產品情勢。這樣,作為網絡貿易模式或網絡貿易經營方法,假如要在專利法中予以保護的話,必需將其納進必定的發明范疇內。根據聯合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為發展中國家起草的發昭示范法1979年文本的定義,“發明是發明人的一種思想,這種思想可以在實踐中解決技巧范疇中所特有的標題。”那么,既然這些網絡貿易模式可以以新奇而特定的方法在網絡貿易經營中解決有關的標題,則將網絡貿易模式作為發明來保護應當是沒有疑義的。標題是,在我國畢竟將網絡貿易模式作為一種什么樣的發明來保護。
        在這個標題上,有這樣兩個方面要考慮:
        第一,網絡貿易模式作為一種發明的特定性質。根據美國專利與商標局宣布的《***》中有關705類發明的定義,“主動化金融與治理貿易數據處理方法”專利是“用來完成數據處理把持的儀器和相應方法,其中,有關的數據處理或盤算方法有重大轉變,且該儀器和方法是特別設計以用于實踐、行政治理或企業治理或金融數據的處理。”也就是說,所謂的網絡貿易方法專利是一系列的產品(機器)、利用程序(軟件)和貿易方法(治理方法、營銷方法)的聯合,而由于其中的產品和程序都是為某種特定貿易方法服務的,因此稱其為貿易方法專利。鑒于現行的專利法無法將其回進某一特定的可專利主題,才特別為其增加一個范疇。
        我國專利法承認產品發明,也承認方法發明,并且方法發明的種類也是多種多樣的,即除了純粹抽象思維的方法和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不能夠申請專利之外,[7]制作方法、化學方法、生物方法和其他方法的發明等都可以申請專利。但是,作為貿易經營模式,或貿易經營的方法,治理和銷售方法目前還不能作為我國的可專利主題。因此,網絡貿易模式在目前是不符合我國專利法中關于方法發明的請求的。不過,假如不受現行專利法規的限制,僅就該貿易方法本身來看,其中還是含有可專利尺度的。
        首先,從方法本身來看。網絡貿易模式與化學方法等的差別是明顯的。網絡貿易模式是在網上做生意的方法,它是電子商務中所特有的,由商家利用盤算機和網絡技巧來完成的某種普通的貿易過程;而化學方法等是自然科學方法。網絡貿易模式是貿易方法與盤算機科學相聯合的產物,化學方法是經過科學實驗得出的;化學方法通常用來制作產品,而網絡貿易模式是用來經營貿易和銷售商品。但是,盡管網絡貿易模式與化學方法等有著這樣的差別,但二者畢竟都屬于部分科學方法,不能將前者盡對地消除到方法專利主題的范疇之外。其次,從專利法對專利的請求來看。根據各國專利法的規定,發明的授予均請求有新奇性、發明性和實用性。網絡貿易模式固然是一種完整不同于傳統專利方法的方法,但只要能夠證實這種方法具有這3種性質,就可以被授予專利。而實際上,網絡貿易模式利用一種數據處理系統將某種貿易方法在電子商務中加以實現,其本身就具有發明性;而其數據處理系統是前所未有的,具有新奇性;同時該種方法在貿易實踐中的利用是有效的,具有實用性。這樣,網絡貿易模式在專利尺度考量上是站得住腳的,完整可以成為一種新型的發明專利。
        第二,是否應當對網絡貿易模式進行專利法上的保護。網絡貿易模式是極易被模仿的,假如不授予專利的話,就會導致最早應用此種方法的人遭遇喪失。當一種新型網絡貿易模式呈現時,必定會吸引大批的網絡用戶,但是,隨著其他網絡商家對該種模式的拷貝,加上有更多的資金支撐,一部分用戶就會被吸引到其他網站,從而使最初發明者的獲利減少。并且,由于與普通貿易模式相比,網絡貿易模式有較高的技巧含量,發明者要付出更大的本錢,因而其喪失就會更大。尤其是在我國目前的情況下,網絡貿易的發展碰到前所未有的障礙,資金缺乏導致的網站倒閉已經司空見慣,商家之間的競爭幾乎就是資金的競爭。所以,提倡創新經營并在法律上保護這種創新經營,不論是從刺激經濟發展還是從保護公平競爭的角度來說都是必要的。
        總之,網絡貿易模式作為一種新型專利,融合了多種現有可專利主題。它的可專利性與其他的專利主題是一致的,只是由于立法的限制而沒有得到廣泛的認可。假如我們能夠在修正專利法時考慮到這一標題,則對于我國專利主題的開發和電子商務的增進都是非常有益的。

      [來源:寧波網絡公司] [作者:qwerty] [日期:10-07-24] [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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