壓力管道元件制作單位安全注冊與治理措施
(2000年1月7日,質技監局鍋發[2000]07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壓力管道元件制作單位(以下簡稱制作單位)安全注冊工作,加強對制作單位的安全監察,根據國務院賦予質量技巧監督部分的職責和《壓力管道安全治理與監察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制定本措施。
第二條 生產《規定》所屬范疇內的壓力管道元件的制作單位,應按產品組別、品種和安全注冊級別(見附件一),接收安全注冊。
第三條 取得安全注冊資格的制作單位,由質量技巧監督行政部分頒發《壓力管道元件制作單位安全注冊證書》(以下簡稱證書,格局見附件二),并授權應用“安全標記”(樣式見附件三)。
安全注冊有效期為五年。有效期滿前三個月內,制作單位應向頒發證書的質量技巧監督行政部分提出換證申請,辦理換證手續。逾期不辦或未批準換證的,取消其安全注冊資格,由發證機關收回原證書,結束應用安全標記。
安全注冊的制作單位和取消安全注冊資格的制作單位由國家質量技巧監督局同一向全國頒布。
第四條 獲得安全注冊的制作單位應接收各級質量技巧監督行政部分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簡稱國家質量技巧監督局安全監察機構)的監督。
第二章 制作單位條件
第五條 制作單位必需具備以下基礎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二)擁有生產需要的技巧力量;
(三)擁有滿足生產請求的生產設備;
(四)建立、健全適應生產需要的質量系統;
(五)有一年以上生產(試生產)符合尺度請求的安全注冊范疇內產品的經歷。
第六條 制作單位應擁有適應生產和治理需要的技巧力量。技巧員職稱以上的職員應占必定的比例,至少應占制作單位職工總數的8%,且不少于3人。各類制作單位材料驗收、焊接、加工成型、無損檢測、理化實驗、熱處理等工作,一般應由有關技巧職員分工負責質量把持工作。其中無損檢測職員、焊工應持有質量技巧監督行政部分頒發的證書。
第七條 制作單位應有適應生產的廠房、場地、生產設備、檢驗設備,一般應滿足下列請求:
(一)擁有的生產廠房應與產品制作加工的需要相適應,具有存放壓力管道元件制作用原材料和成品元件的專用庫房、場地,能滿足防銹、防機械損傷、防混料和原材料區域標識的需要;
(二)產品有承壓焊接接頭的,應有適應生產需要的完好的焊接設備、配套焊接幫助設備及烘干、保濕設備和焊材專用庫房;
(三)應擁有適應生產需要的鑄造、鑄造、機械加工、冷熱成型、熱處理等設備和工裝;
(四)請求產品在廠內做耐壓實驗、氣密性實驗或其它安全性能實驗的,應擁有相應的場地、設備、以及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
(五)由制作單位進行原材料、產品無損檢測和理化實驗的,應擁有相應的場地、儀器設備;
(六)應有產品德量技巧檔案長期保管的條件;
(七)生產特種管道元件的,應有所需的專用設備。
第八條 制作單位應完成產品的重要生產工序,并負責進行影響安全質量的重要項目標檢驗工作。需要外協的零部件、生產工序或檢驗工作應與協作單位簽定協作合同,在協作合同中提出質量把持請求及驗收請求(必需有供給符合制作單位質量把持請求的質量證實文件的請求)。在簽定外協合同前,應對協作單位進行評價和認可,保留好評價與認可記錄。制作單位應建立并保持外協單位名錄,并將該名錄納進質量手冊。在生產中,要對外協單位定期評價。外協單位的工作質量及產品德量由制作單位對用戶負責。
第九條 制作單位除應具備上述基礎條件外,還應具備專項條件。專項條件在安全注冊實行細則中規定。
第十條 制作單位應做好元件制作質量治理工作,聯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按照壓力管道元件制作安全技巧和安全治理的請求,參照GB/T19000—IS09000系列尺度選擇合適本單位的質量系統模式。制作單位的元件制作質量治理必需由最高治理者領導,最高治理者授權的治理者代表負責建立、實行和保持質量系統。治理者代表及其他從事與安全質量有關的治理、履行和驗證工作的職員必需在制作單位安全注冊審查過程中接收考核。
制作單位必需編寫質量手冊、質量系統程序、作業領導書、表格和報考等質量系統文件,規定有關職員的職責和權限,明白各項工作的尺度。
第十一條 制作單位應對影響產品安全性能的制作和檢驗過程制定把持措施。
第三章 注冊程序
第十二條 安全注冊工作程序包含:申請、受理、初審、產品型式實驗、聯審、審核批準、發證及通告。
第十三條 制作單位安全注冊分為***和B級(級別劃分方法見附件一)。需進行***安全注冊的制作單位應向國家質量技巧監督局安全監察機構或其授權的省級質量技巧監督行政部分安全監督機構提出安全注冊申請,填報《壓力管道元件制作單位安全注冊申請書》(格局見附件四)和《企業情況表》(格局見附件五),同時抄送省、地(市)級質量技巧監督行政部分安全監察機構。
需進行B級安全注冊的制作單位應向當地省級或省級授權的地(市)級質量技巧監督行政部分安全監察機構提出安全注冊申請,填報《壓力管道元件制作單位安全注冊申請書》和《企業情況表》。向省級質量技巧監督行政部分安全監察機構申請,同時抄送當地地(市)質量技巧監督行政部分安全監察機構。
第十四條 質量技巧監督行政部分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稱受理機構)收到申請書后,應在四十五天內向基礎符合本措施第二章請求的制作單位發出受理通知書(格局見附件六)。
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單位或機構,不予以受理;
(一)不符合本措施第五條規定的;
(二)學會、協會、咨詢公司等單位;
(三)從事壓力管道檢驗的單位;
(四)從事壓力管道元件制作單位安全注冊及壓力管道安裝允許證評審工作的評審機構;
(五)其它不符合《規定》和本措施請求的單位。
第十五條 制作單位接到受理機構發出的受理通知后,應約請一個經國家質量技巧監督局認可的壓力管道元件制作單位安全注冊評審機構,對制作單位進行初審。初審前,評審機構應向受理機構備案。制作單位應按《規定》、本措施和評審細則進行自查,自我評價合格后,進行初審。
初審由評審機構組織進行,審查組由經國家質量技巧監督局注冊的評審員組成,審查組職員應根據制作單位實際情況派出,不得超過4人。審查組長應由具有五年以上評審經歷的職員擔負。
初審時要全面審查制作單位應具備的基礎條件、專項條件。重點是對治理者代表的考核、質量系統的建立及運轉情況的檢查、有關專業職員技巧程度和對質量工作的把握情況的考核、產品德量情況的檢查。評審機構應將初審情況及發明的標題寫成書面報告,交給申請單位,同時報送受理機構。
第十六條 產品型式實驗在初審結束落后行,需要進行型式實驗的產品,制作單位應約請一個經國家質量技巧監督局批準的產品型式實驗機構進行型式實驗。制作單位有型式實驗條件的,可由型式實驗機構在制作單位進行型式實驗。型式實驗機構應在收到型式實驗申請后15天內安排型式實驗。型式實驗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及產品尺度進行,非尺度產品的型式實驗項目和實驗方法由型式實驗機構斷定。型式實驗結束后,應及時出具型式實驗報告。型式實驗報告內容包含:設計材料審查成果和型式實驗成果。型式實驗報告一式四份,一份給委托給單位,一份給評審機構,一份報受理機構,一份留型式實驗機構存檔。
安全注冊前,產品已經型式實驗合格的(由國家質量技巧監督局認可的國家級質檢中心或已獲認可的型式實驗機構進行的型式實驗,且有符合請求的型式實驗報告),可認可原有型式實驗報告,免做相應的型式實驗。
第十七條 聯審應在初審通過和型式實驗合格落后行,由評審機構協助受理機構組織,審查組由受理機構代表、評審機構的評審職員和特邀專家(必要時)組成,審查組人數不得超過5人,審查組組長由受理機構代表擔負。制作單位所在地質量技巧監督行政部分安全監察機構應派1名代表參加審查工作。
聯審應重點審查初審時發明的標題的整改情況,對初審情況進行復查并考核評審機構的評審工作情況。聯審結束時,審查組應出具審查報告。
審查報告包含:審查工作概況、審查內容、專業小組審查看法、審查的品種范疇、審查組評定看法、審查組成員名單(注明工作單位、技巧職稱、職務)等。
審查組評定看法分為具備條件、基礎具備條件和不具備條件三種:
(一)具備條件
符合所申請的組別、品種所需要的制作單位條件,可評為具備條件。
(二)基礎具備條件
對建立了質量系統,治理者代表考核合格,具備應有技巧力量,擁有必要的生產設備,但質量系統運轉中尚存不足的單位,可評為基礎具備條件。
(三)對不符合(一)或(二)的單位應評為不具備條件。
第十八條 對具有全國產業產品生產允許證或鍋爐壓力容器制作允許證,且制作單位向受理機構申請簡化審查并經批準的,可簡化工廠審查工作。
第十九條 評審機構應及時匯總工廠審查的初審報告、型式實驗報告、聯審報告、整改確認報告等形成綜合材料,經評審機構負責人審核后,報送受理機構,同時抄送申請單位。
第二十條 對具備條件的及型式實驗合格的單位,受理機構在收到綜合材料后45天內,經審核,報質量技巧監督行政部分(以下簡稱注冊機構)批準,頒發安全注冊證書。
對基礎具備條件的,在規定的期限內由原評審機構組織復查,復查時,當地地(市)級質量技巧監督行政部分安全監察機構派代表參加,整改合格后由評審機構出具整改確認報告。
對不具備條件和基礎具備條件但整改分歧格的,由受理機構將審查結論通知申請單位。該單位可在兩年之后重新申請安全注冊資格。
安全注冊證書一式六份(正本一份,副本五份),正本及一份副本發給制作單位,其余副天職別由國家、省、地(市)質量技巧監督局安全監察機構和評審機構存檔。
第二十一條 省級注冊機構應在每年十仲春三十一日前將取得安全注冊證書的制作單位名單及批準范疇,報送國家質量技巧監督局安全監察機構。國家質量技巧監督局定期同一頒布取得安全注冊證書的單位名單及批準范疇。
第四章 治理與監督
第二十二條 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應進行型式實驗:
(一)新產品投產前或老產品轉廠生產時;
(二)正式投產后,產品的結構、材料、工藝、檢驗等方面有影響安全質量的重大轉變時;
(三)結束生產一年以上又重新生產時;
(四)安全注冊評審或換證審查請求時;
(五)產品安全質量有標題,有關安全監察機構或用戶請求時。
第二十三條 經安全注冊的制作單位,若因新產品開發其生產的產品超出原批準范疇時,應在試生產前向相應的受理機構提出增項申請報告。受理機構應按第三章規定的程序予以受理,評審按第三章初審的方法進行。評審時,受理機構或當地質量技巧監督行政部分安全監察機構可派代表參加。需要進行型式實驗的,評審之前應由型式實驗單位進行設計審查并按尺度請求做產品型式實驗。評審內容重點為:審查質量系統是否籠罩新產品,審查補充的程序文件和作業領導書,檢查實行情況等。
評審機構在評審后應出具評審報告,報受理機構。對審查合格的,注冊機構按第二十條和第二十一條的請求予以注冊及通告。
第二十四條 在有效期滿前三個月,經安全注冊的制作單位應向原注冊機構申請辦理換證手續。
(一)制作單位應向原受理機構遞交換證申請。受理機構應在收到換證申請之日起45天內發出換證受理通知。制作單位收到換證受理通知后,約請一個評審機構對換證工作進行評審。
(二)換證審查的組織及審查組職員組成應按聯審的請求進行。換證審查內容重要為:重要典范產品型式實驗報告、評審機構年度評審報告、典范產品技巧檔案、質量系統運轉情況、生產設施變更情況及產品德量信息反饋情況等。
(三)換證審查組應出具審查報告,評審機構應形成綜合材料,報受理機構。對審查合格的,注冊機構按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的請求注冊和通告。
第二十五條 對經安全注冊的制作單位,每年由當地地(市)級質量技巧監督行政部分安全監察機構與原評審機構共同進一次抽查,由評審機構出具抽查報告。抽查重要內容為:質量系統的實行情況、用戶安全質量反饋情況以及履行本措施的情況等。報告一式四份或五份,一份交制作單位,一份交當地(市)級質量技巧監督行政部分安全監察機構存檔,一份交評審機構存檔,一份報送注冊機構。當注冊機構為國家質量技巧監督局時,另報一份給省級質量技巧監督行政部分安全監察機構。
呈現下列情況之一的,經原注冊機構批準,立即按聯審的請求重新組織評審:
(一)有生產安全質量分歧格產品投訴的;
(二)制作單位生產車間地址轉變的;
(三)生產場地、生產設備有重大轉變的;
(四)安全監察機構請求的。
第二十六條 各級質量技巧監督行政部分安全監察機構對經安全注冊的制作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對發明的標題要及時提出安全監察看法,責令改正。屬于下列情況(一)、(二)、(三)的,經國家質量技巧監督局安全監察機構批準,可提請原注冊機構取消其安全注冊資格,屬于下列情況(四)、(五)的,視情節的輕重,可提請原評審機構對其進行重新評審或提請原注冊機構取消其安全注冊資格:
(一)超出批準范疇應用安全標記的;
(二)將安全注冊證書或安全標記擴散給其它單位的;
(三)質量治理不嚴,售出的注冊產品造成重大質量事故或重大經濟喪失的;
(四)企業領導違背質量系統文件規定,強令分歧格注冊范疇內產品出廠的;
(五)治理者代表玩忽職守,致使質量系統嚴重失控的。
第二十七條 經安全注冊的單位,應嚴格履行本措施及壓力管道的有關法規、規章和技巧尺度,不斷完善質量系統,提高產品德量,保證為用戶供給符合安全請求的產品以及產品技巧文件和材料,在生產經營中嚴禁從事下列運動:
(一)涂改、轉讓或出賣《壓力管道元件制作單位安全注冊證書》和“安全標記”;
(二)向未經安全注冊的單位供給注冊產品德量闡明書、合格證或產品銘牌。
當呈現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在十五天內向原注冊機構、當地地(市)級質量技巧監督行政部分安全監察機構和評審機構備案:
(一)調換法定代表人或治理者代表;
(二)質量手冊改版;
(三)工廠名稱、地址轉變。
第二十八條 質量技巧監督行政部分沒有嚴格按照本措施規定考核發證的,上級質量技巧監督行政部分應當及時改正,并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暫停發證資格,并對外頒布。被結束發證資格的質量技巧監督行政部分應當在規定期間內對發證、考核工作進行整理。結束發證期間,相干發證、考核、治理工作由上一級質量技巧監督行政部分承擔。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措施用語:
(一)壓力管道元件系指連接或裝配成壓力管道系統的組成件。包含管子、管件、法蘭、閥門、補償器、阻火器、密封件和支吊架等;
(二)型式實驗對于尺度產品系產品尺度中規定的型式檢驗。對于非尺度產品系指產品安全性能檢驗和實驗,具體項目由具有相應資格的型式實驗機構斷定;
(三)安全注冊系指產品符合安全質量請求的制作單位向規定的質量技巧監督行政部分登記備案。經審查,對符合條件的單位發給注冊證書和授權應用安全標記的過程;
(四)產品技巧文件及材料指有關安全技巧規程和有關尺度規定的或用戶在合同中規定的技巧文件及材料。
第三十條 《壓力管道元件制作單位安全注冊證書》由國家質量技巧監督局同一印制。
安全標記由注冊機構授權制作單位按附件三規定的樣式制作。安全標記的應用方法,由制作單位于評審機構在初審時斷定,并形成文件上報注冊機構。
第三十一條 制作單位應向注冊機構、評審機構及型式實驗機構交納有關用度。具體措施由國家質量技巧監督局會同有關部分制定。
第三十二條 壓力管道元件制作單位安全注冊評審細則由有關評審機構提出,國家質量技巧監督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批準實行。
第三十三條 本措施由國家質量技巧監督局說明。
第三十四條 本措施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壓力管道元件制作單位
安全注冊產品組別、品種及安全注冊級別的劃分
組別
品種
典范產品
安全注冊級別
A
B
第
一
組
壓力管道用金屬管子、管件、法蘭、支吊架
金
屬
管
子
1.無縫鋼管
公稱壓力≥6.4MPa或公稱直徑≥250mm
其它
2.焊接鋼管
公稱直徑≥250mm
其它
3.有色金屬管
全部
無
4.鑄鐵管
無
全部
金屬管件
法蘭
緊固件
支吊架
5.無縫管件
公稱壓力≥6.40MPa且公稱直徑≥250mm
其它
6.有縫管件
公稱壓力≥6.40MPa且公稱直徑≥500mm
其它
7.鍛制管件
無
全部
8.鑄造管件
無
全部
9.鋼制法蘭
無
全部
10.緊固件
無
全部
11.支吊架
無
全部
第
二
組
壓力管道用非金屬管子、管件、法蘭
管子
管件
法蘭
1.非金屬材料管
全部
無
2.非金屬材料管件
3.非金屬材料法蘭
第
三
組
壓力管道用閥門
1.安全閥
全部
無
2.調壓閥
全部
無
3.閘閥
4.球閥
5.蝶閥
6.截止閥
7.止回閥
公稱壓力≥6.4MPa或
DN≥500mm
其它
8.非金屬材料殼體閥門
全部
無
9.其它特種閥門
全部
無
第
四
組
壓力管道用膨脹節及波紋管
1.金屬波紋膨脹節
1.公稱壓力≥2.5MPa且公稱直徑≥500mm
2.公稱壓力≥0.6MPa且公稱直徑≥1000mm
其它
2.其它型式金屬膨脹節
公稱壓力≥2.5MPa且公稱直徑≥500mm
其它
3.非金屬材料膨脹節
全部
無
4.金屬波紋管
無
全部
第
五
組
壓力管道用密封元件及特種元件
1.金屬密封元件
全部
無
2.非金屬密封元件
全部
無
3.防腐管道元件
全部
無
4.阻火器
全部
無
注:1.上表不能包含的壓力管道元件制作單位的安全注冊,一律視為B級。
2.只要產品中有一項達到***安全注冊條件,則應按***進行安全注冊。
3.安全閥包含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用安全閥。
附件二:壓力管道元件制作單位安全注冊證書
(國徽)
壓力管道元件制作單位安全注冊證書
編號:
(制作單位名稱):
地址:
經審查,符合《壓力管道元件制作單位安全注冊與治理措施》規定的安全注冊條件,予以注冊發證,并授權應用安全標記AZ。
安全注冊范疇:
評審機構:
評審報告編號:
注冊證書有效期至:
授權簽訂人: 發證機關(印章)
發證日期:
附件三:安全標記
一、安全標記樣式如下圖所示。
二、安全標記的大小可根據元件的大小按必定的比例斷定,但最小高度應小于5mm。
三、安全標記的應用:
取得安全注冊的單位必需在安全注冊范疇內的每個壓力管道元件標出制作辨認標記和安全標記。標記應標在明顯可見的地位,且工整、明白。
圖安全標記式樣
附件四:壓力管道元件制作單位安全注冊申請書
我單位(名稱: 地址:法定代表人: 郵編: 電話: 傳真: )申請下列范疇的壓力管道元件制作單位安全注冊資格,請予以受理。
組別
品種
典范產品
級別
單位負責人:
單位公章:
申請日期:
附件五:企業基礎情況
1.基礎概況
填表時間: 年 月
制作單位全稱
企業性質
行業
地址
郵政編碼
電話
傳真
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
地(市)
從事壓力管道元件生產的技巧職員
設計生產才能(噸/年)
2.壓力管道元件制作質量系統職員情況表
姓名
質控系統
職稱、職務
專業
文化程度
備注
3.從事壓力管道元件制作的技巧職員情況
填表時間: 年 月 日
姓 名
性 別
年 齡
學 歷
技巧職稱
職 務
從事專業
無損檢測職員情況
探傷方法
人數
級別射線(RT)
超聲波
(UT)
磁粉
(MT)
滲透
(PT)
合計
人數
Ⅲ
Ⅱ
Ⅰ
從事壓力管道元件制作的持證焊工職員情況
姓 名
性 別
焊接工齡
合格項目
有效期限
證書編號
4.制作設備及檢測設備
名 稱
型 號
臺 數
類 型
備 注
注:設備類型分機加工、板金、起重、焊接、熱處理、鑄造、鑄造、成型、實驗檢測等類。
附件六:壓力管道元件制作單位安全注冊受理通知書
壓力管道元件制作單位安全注冊受理通知書
編號:
:
你單位《壓力管道元件制作單位安全注冊申請書》收悉,經研究批準你單位的申請。
請你們按照《壓力管道元件制作單位安全注冊與治理措施》的請求認真準備。
你單位可以約請有資格的評審機構和型式實驗機構,對你單位進行審查并對產品進行設計審查和型式實驗。
受理機構蓋章
年 月 日